• 關於考場紀律、違紀認定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12-10-31 瀏覽次數🤽🏿‍♂️: 580

     

    考試(查)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應堅持考試(查)過程嚴格、公正;確保考試(查)結果真實🦄。為嚴肅校紀,嚴格考場管理🧑🏿‍🎓,規範違紀處理🛴,建設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特製訂本規定。

    一、考場紀律

    (一)考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帶照片的學生證👩🏻‍🦳,並置於桌子右上方備查,否則不得參加考試。

    (二)考生應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監考人員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試(查)遲到超過15分鐘,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查),按曠考處理😟。考試(查)開始30分鐘後準許交卷離場。30分鐘內因特殊情況需離場交卷,須經監考教師同意。考試(查)結束前10分鐘內不得交卷,由監考教師統一收卷,並清點後方能離開考場🫁。

    (三)試卷👨🏽‍⚖️🏎、答題紙和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生不得自行攜帶草稿紙),考試(查)結束時收回𓀑,不準帶出考場。攜出場外的試卷、答題紙作廢,成績以零分計,並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處分。

    (四)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獨立答卷。若試題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對題意作任何解釋或提示。

    (五)閉卷考試只準攜帶規定的文具用品(能否使用計算器,由主考規定並通知考生),開卷考試只準攜帶教師規定的書籍🩼、手冊和文具用品🧿。其它任何書籍、筆記等均須連同書包按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六)考生不準攜帶任何通訊工具及mp3類等電子產品進入考場,如已帶入考場,必須關閉設備並放在監考人員指定地點,否則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七)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應保持肅靜,不得任意起立或離開座位;如臨時有事,需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後方可行動。

    (八)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由監考教師統一收卷,並清點無誤後方能離開考場。

    (九)考生答卷完畢,須將試題、答題紙、草稿紙同時交出🏃‍♂️‍➡️,不得私自帶出考場🚵🏻。考生交卷後不得再返回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高聲交談。

    二、監考規則

    (一)監考、巡考人員要忠於職守,不得擅自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監考的,須在考前由學院重新安排監考人員,並通知教務處🫵🏻。

    (二)主考教師應在考試(查)前30分鐘到課程所屬學院領取試卷📆,並仔細核對班級🤹🏽‍♀️、課程👨🏿‍💼、地點🐦、時間、數量等🤾🏽🐩,發現有錯立即提出。監考人員應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並完成以下事項:

    1.組織考生按考場名冊簽到並檢查考生證件,無證考生一律不準參加考試;

    2.引導考生在指定位置放好書包、課本、通訊工具等物品👨‍👩‍👧‍👦,提醒考生檢查課桌兜內是否存在與考試有關的物品🤜;

    3.按隔位就坐、充分利用教室座位的原則排定座位👘;

    4.宣布考場紀律;考試開始,準時發卷;考試結束,按時收卷,清點無誤後方可同意學生離場;

    5.考試結束後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並按照各學院下發的各場考試的監考須知做好試卷清點、排序等各項監考任務🚯。考後將《考場記錄單》直接交高職院教務辦。

    (三)對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準其入場🐪🫶🏼,以曠考論處🛝。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苗頭,應立即給予口頭警告;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行為🍆,應當場認定性質並沒收有關物證🔉;認定為作弊的應當場宣布取消其考試資格😶‍🌫️,收繳試卷,並責令其離場🫛,對勸其不聽者,視作擾亂考場紀律,通知校保衛處。《考場記錄單》必須明確記錄缺考、違紀🫶🏿、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節🥨。

    (四)監考人員應熟知考試工作條例,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監考時應關閉通訊工具,不準抽煙;同一考場的兩名或以上監考應相互交流配合並分布在不同部位,註視考場情況並經常在考場內巡視,認真督促考生遵守考場規則,嚴格維護考場紀律;不準閱讀書報或談笑或當場批改試卷🚣🏿,不準做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監考人員的職責從領取考卷始到上交考卷止,中途不得擅自離開考場🚶🏻‍♀️‍➡️;監考人員不得給考生暗示答案,不得對考場上的違紀作弊行為不加製止或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否則,一經查實🤹🏻‍♀️,按《上海應用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規定》處理。

    (五)高職院組織院級巡考組,對全部考場情況進行巡查,並及時向全院通報。巡考人員要按時巡視考場☘️,督促監考人員履行監考職責👃🏼,並對監考教師提出的問題及時解決,及時填寫《巡考記錄單》。院級巡考組在考試當天匯總考場情況👨🏼‍🦰,予以通報。

    (六)除監考、巡考人員和教務處指定的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考場。

    三、違紀的現場認定及流程

    (一)考生進入考場有以下情況之一,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能立即糾正者視為考試一般違紀行為⬅️:

    1.未在規定的座位或監考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2.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並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場或者禁止的範圍內喧嘩的,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二)考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為考試嚴重違紀行為,由監考人員當場宣布嚴重違紀,並將具體情況填入《考場記錄單》,由高職院教務辦備案𓀓。該門課程本場考試成績以“0記載💠⛹️‍♂️。

    1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2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3.在開卷考試中,攜帶禁止的資料或者工具的或未經監考同意借用他人的書籍、講義、筆記、通訊工具🚶🏻‍♂️‍➡️👮🏽‍♀️、電子辭典🌅、計算器等物品🙎🏿。😪✍️。

    4.拒絕、妨礙監考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考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認定為作弊行為,由兩位監考人員保留證據並當場認定🫱🏼,宣布作弊並中止作弊考生的考試。該門課程總成績以“0記載🤞🏿。

    1.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閉卷考試中,在桌面、衣服、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者。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4.在開卷考試過程中傳遞課本💵、筆記本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5.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6.考試過程中借故離開考場🤜,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

    7.考場違紀被監考人員警告兩次仍不糾正的。

    8.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及其它工具發送🎾、接收考試相關內容的。

    9.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

    10.組織作弊、偷竊試卷或采用其它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者。

    (四)考生有以下情況之一🪳,進行如下認定🦣。

    1.在教師判卷或其它情況下發現的作弊情況,需由有關教師等提出書面意見🙋🏻,經學院和各相關部門聯合調查核實後認定🩰。

    2.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教師加分或隱瞞違紀事實作偽證的行為🚨,認定為考試(查)後作弊🛁。

    (五)違紀的公示及上報流程

    1.考試(查)中的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監考人員應當場向作弊考生宣布結果並中止其考試,並將其姓名、學號🦶🏼、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單》上如實詳細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簽名後,連同試卷👫🏻👨🏽‍🦲、物證等在考試結束後一並及時交高職院教務辦。

    2.巡考人員發現考生作弊🧑,應立即向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程序處理,巡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單》上簽名。

    3.有關違紀的記錄或書面材料,經教務辦核實報教學主管院長🧑‍🔧,違紀布告於當天在全院公布,並書面通知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院長,高職院學辦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文件及時做出處分決定或處理意見,並報高職院教務辦備案。

    4.對違紀的處分審批權限👰🏽‍♀️、處理決定告知、歸檔及申訴等後續問題,依《上海應用技術學院學生違紀違規處罰條例》執行。

    5.任課教師🧑‍💼、考務工作人員🏥、監考教師在考試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按照《上海應用技術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規定》處理。

    6.學生對監考人員違紀認定有異疑者,應在離開考場時立即向巡考人員提出申訴📥,由考場巡考人員現場調查,給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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